2017年度全国司法鉴定情况统计分析
截至2017年底,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鉴定机构共4338家,比上年减少10.96%;鉴定人49498人,比上年减少8.67%;全年共完成各类鉴定业务2273453件,比上年增长6.66%;业务收费约40亿元,比上年增长11.02%。
1.1 机构数量
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机构为2606家(其中包括业务范围既有“四大类”又有“其他类”的,超过机构总数的60%。仅从事知识产权、司法会计、建设工程、产品质量、价格类等“其他类”(以下简称“其他类”)鉴定业务的机构为1732家,约占总数的40%。机构总数比上年减少近11%。其中“四大类”机构增长0.93%,“其他类”机构减少24.37%。
机构最多的省份是黑龙江(309家),其次是重庆(299家)、云南(237家)。“四大类”机构最多的是湖南(189家),其次是河南(187家)、广东(177家)。“其他类”机构最多的是重庆(238家),其次是黑龙江(215家)、云南(120家)。
1.2 依托单位的性质
依托卫生、教育、科研单位设立的机构占39.47%。“四大类”机构中占63.05%,“其他类”中占3.98%。从各地情况看,“四大类”机构中由卫生、教育、科研部门设立占比最高的是河南(99.47%,其次是河北(87.59%)、辽宁(87.50%),排名同上年一致。比例最低的是上海(21.82%),其次是陕西(25.00%)、广东(25.42%)。
1.3 鉴定业务类别
从事“四大类”鉴定的机构中,从事法医临床鉴定的占75.17%,法医病理鉴定占27.67%,法医毒物鉴定占18.07%,法医物证鉴定占14.27%,法医精神病鉴定占9.94%,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占3.76%;痕迹鉴定占15.04%,文书鉴定占10.86%,微量鉴定占5.53%;声像资料鉴定占3.42%,电子数据鉴定占3.38%;环境损害鉴定占2.76%。
从事“其他类”鉴定的机构中,数量较多的类别分别是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占37.53%,建设工程类占35.45%,价格类占20.90%。
1.4 机构执业类别数
只有1项执业类别的机构占机构总数的55.14%,比上年降低近2.2个百分点。有5项以上执业类别的占9.31%,比上年略有降低。“四大类”机构的情况是,只有1项执业类别的机构占“四大类”机构数的48.00%,比上年降低0.8个百分点,有5项以上的占12.66%,比上年降低约1个百分点。
1.5 机构执业司法鉴定人数
5人以下的机构占总数的28.19%,比上年降低近2.4个百分点;20人以上的机构占12.33%,比上年提高0.16个百分点。
“四大类”机构的情况是,5人以下的机构占“四大类”机构总数的22.10%,比上年降低近0.5个百分点;20人以上的机构占15.77%,比上年降低0.8个百分点。
2. 司法鉴定人情况
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鉴定人共计49498人,比上年减少8.67%。其中“四大类”鉴定人比上年增长2.49%,“其他类”鉴定人比上年减少21.10%。
2.1 年龄结构
50岁以下的鉴定人占鉴定人总数的57.13%;51-60岁的占29.75%;60岁以上的占14.45%,比上年降低1.3个百分点;70岁以上的占2.30%,比上年降低0.14个百分点(图1)。
2.2 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占总数的78.39%,比上年提高近1个百分点。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占16.10%,比上年提高1.15个百分点。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占总数的23.44%,比上年提高0.6个百分点。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占31.15%,比上年提高近1个百分点。尚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占5.55%,比上年略有降低。
3 司法鉴定业务情况
2017年度,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鉴定机构完成各类鉴定业务共计2273453件,业务收费约40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6.66%,11.02%。司法鉴定援助业务量30860件,比上年增长27.60%。
3.1 按鉴定事项分类
“四大类”鉴定占业务总量的92.49%,“其他类”占7.51%。两类业务收入分别占总收入的77.41%,25.59%。“四大类”鉴定比上年增长10.13%,“其他类”鉴定比上年减少23.13%。
“四大类”鉴定中,法医类占88.47%,比上年增长近7个百分点。法医临床类鉴定仍然是“四大类”鉴定中最主要的业务,占52.50%,其次是法医毒物占15.68%,法医物证占13.68%(图2)。
3.2 按委托主体分类
公安机关委托的业务最多,占总业务量的41.08%;其次是个人委托的占27.99%;法院委托的占21.05%;其他主体委托的占8.87%;检察院委托的最少,占1.01%。公检法机关委托的共占63.14%(表1)。
3.3 按涉及种类分类
民事诉讼中委托的最多,占40.10%;行政诉讼中委托的最少,占0.98%。三大诉讼中委托的共占54.65%(表2)。
3.4 各地业务量情况
完成业务量最多的仍然是广东(204687件),其次是四川(139267件)、浙江(136506件)。
全国鉴定机构所均业务量524件/家,比上年提高19.91%。所均业务量最多的仍是浙江(2677件/家),其次是广东(1137件/家)、天津(1085件/家)。
“四大类”业务的情况是,全国所均807件/家,比上年提高9.2%。“四大类”所均业务量最多的仍是浙江(2677件/家),其次是上海(1906件/家)、天津(1705件/家);最少的是甘肃(262件/家),其次是吉林(282件/家)、西藏(304件/家)(图3)。
全国鉴定人人均业务量为46件/人,比上年提高17.95%。人均业务量最多的是浙江(170件/人),其次为湖北(118件/人)、广东(109件/人)。
“四大类”业务的情况是,全国人均69件/人,比上年提高7.81%。人均业务量最多的仍是浙江(170件/人),其次是上海(142件/人)、天津(136件/人);最少的是青海(19件/人),其次是海南(22件/人)、山西(23件/人)(图4)。
4. 司法鉴定执业监督情况
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投诉举报共计1624件,共涉及鉴定机构806家、鉴定人1229人。
投诉发生率为万分之7.1,略高于上年的万分之6.90“四大类”鉴定的投诉发生率为万分之6.6,“其他类”鉴定的投诉发生率为万分之14.30
符合受理条件的有效投诉共1079件,占投诉总量的66.44%。其中经查证属实的共229件,占21.22%,对其中35件作出行政处罚,142件作出行政处理,9件作出行业处分。从行政处罚的情况看,对鉴定机构、鉴定人分别作出25项、43项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以警告并责令改正为主,共56个,占82.35%,撤销登记共计4个。
从各地情况看,投诉发生率最高的是北京为万分之30.3,其次是陕西为万分之30、上海为万分之22.7;最低是西藏、青海投诉发生率为0,其次是浙江、贵州均为万分之1.1,广东、云南为万分之2.80。
5. 数据统计
根据2017年度统计数据,全国司法鉴定情况呈现以下特点。
5.1 “其他类”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大幅减少
2017年度“其他类”鉴定机构比上年减少24.37%,“其他类”鉴定人比上年减少21.10%。“四大类”鉴定机构、鉴定人则继续小幅增长。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总数继2016年度首次出现负增长后,首次大幅减少。主要原因是,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和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陆续对“其他类”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调整。其中河南、湖南、湖北对全部“其他类”鉴定事项停止登记,广东对部分“其他类”鉴定事项停止登记,对已经登记的相关“其他类”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再编入名册公告。其他地方的“其他类”鉴定机构,除了天津、江苏、安徽、福建、陕西、青海6个省份保持不变,河北、山西、黑龙江、贵州、宁夏5个省份有所增长外,均比上年减少(图5一6)。
5.2 鉴定机构“小、散”状况有所改观
5人以下的鉴定机构比例近年来首次下降,20人以上的机构比例比上年提高。只有1项执业类别的鉴定机构比例近年来首次降低。
“四大类”鉴定机构的情况是,只有1项执业类别的占“四大类”机构的48.00%,5人以下的占22.10%,比例持续降低。有5项以上执业类别和有20人以上鉴定人的比例均比上年略有降低。这表明,新准入的“四大类”机构中以2至5项执业类别或者5至20人鉴定人的机构为主(表3)。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取得专业技术职称及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所占比例都比上年提升。从这个角度看,鉴定人整体素质进一步提升。同时,年龄结构进一步优化,60岁以上和70岁以上的鉴定人所占比例均比上年降低。
5.3 鉴定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2017年度,各地司法鉴定机构完成业务量继续保持增长态势,增长率达到6.66%,是上年的3倍多。与此同时,所均业务量和人均业务量继续提升,分别比上年提高19.91%和17.95%。其中“四大类”鉴定所均业务量807件/家,人均业务量69件/人,分别提高9.20%和7.81%。这反映出鉴定需求不断增加,鉴定机构的整体服务能力也在不断提升,持续适应增长的鉴定需求。
5.4 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集中并具多样化
各类鉴定业务的服务对象集中在公检法机关,服务领域集中在诉讼活动,同时呈现出多样性。在三大诉讼活动中委托的业务共占54.65%,其余业务服务于政府的社会管理活动如行政执法,以及某些社会活动如保险理赔、仲裁调解等。其中服务保险理赔活动的业务占9.62%。
从委托主体来看,公检法机关委托的业务共占63.14%,个人的占27.99%,其他主体占8.87%。其中公安机关的占41.08%,比例最高。
5.5 投诉发生率保持平稳
2017年度投诉发生率为万分之7.1,比上年略有增长。“四大类”业务的投诉发生率为万分之6.6,比上年略有降低,保持了持续降低的良好态势。
从投诉处理的情况看,2017年度共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作出行政处罚68项,与上年基本持平,而只对9件投诉给予了行业处分。这表明,各地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在行业惩戒方面的作用有待加强。
从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看。2017年度共引发行政复议205件,占投诉总量的12.62%,比上年增长2.5个百分点;引发行政诉讼149件,占9.17%,比上年降低近1个百分点。总体上,仍持续处于较高比率。这反映出,公民运用法律手段表达诉求的意识增强,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应进一步加强并改进。
5.6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状况良好
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人接到出庭通知14917次,其中14691次得到司法鉴定人依法出庭,应出尽出率为98.48%,比上年提高约2.5个百分点。
法院向鉴定人发出出庭通知的次数占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委托业务量的比率为1.20%,比上年的1.43%有所降低。
作者:党凌云 张效礼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201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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